关于参加第二期省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组织参加互助活动的注意事项
1、请各单位认真填写人员名单花名册。核实好身份证号,如果去年身份证号提供有误的,请修改好。
2、请在表格里备注延聘人员以及年龄满55周岁但未退休的高级职女教师,并单独附上人员名单,以便校工会与人事处核实。
3、缴费标准:
在职在编人员 | 省总补助20元 | 集团补助30元 | 校工会补助30元 | 个人缴纳20元 |
在职非编(校聘) | 省总补助20元 | 集团补助30元 | 校工会补助30元 | 个人缴纳20元 |
在职非编(自聘) | 省总补助20元 | 校工会补助30元 | 剩余部分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单位与个人的出资比例,可参照在职在编人员标准,也可由单位统一支付。 |
4、各单位有自聘人员参加互助活动的,还应提供自聘人员工资发放总表复印件。自聘人员必须是工会会员。
5、个人出资部分,有学院考虑从学院福利经费或学院工会经费支出的,请递交一份申请报告到校工会。报告中写明参加人数及金额。从学院福利经费支出的,请到计财处转账,写明项目名称及科目号(项目名称:校工会往来暂存款,科目号:230518)。
6、根据省总文件要求,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名单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二、第二期医疗互助办法主要新修订部分
1、关于等待期的规定。首次参加活动的教职工,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补助,自本活动开始日起60天(含60天)后,经二级及以上医院首次确诊的,才给与补助。第一期已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不受此限。即首次参加活动的,有60天等待期,第一期已经参加的,活动自动顺延,无等待期。
2、提高住院补偿金的规定。普通患病住院的可申请住院补助金,须连续住院治疗满5天,从第一天开始计算,每天补助50元,本期内最高补助50天。凡本期内已经领取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补助金,不再给予住院补助金。
3、增加死亡慰问金的规定。在医疗互助期间,患者因疾病在定点医院经救治无效死亡。由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补助金交由单位工会负责慰问其家属,分三档:(1)医疗费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补3000元。(2)医疗费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补6000元。(3)医疗费50000元以上的,补10000元。因疾病来不及送医院救治而死亡的,给予补助3000元。其他原因死亡(如事故、违法、自杀等)不应列入医疗互助范围。申报材料需提供职工医疗费发票、死亡证明书和单位工会申请报告,未住院死亡的不需医疗费发票。
三、个人申请互助金的注意事项
1、互助金申请期限是出院后60天内,请各单位做好宣传工作,避免申请人错过申请时间。
2、个人申请审批表格可在校工会网站下载。各部门工会主席负责审查真实性的义务,并在申请表格(背面右下角)签字,再上报校工会签字盖章。
四、联系方式
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校工会张老师,22865064,13960906300。
2017.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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